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44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丰天诚商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宇鸣
法官助理魏巍
代书记员郏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