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4546号
原告:上海顺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69号1幢B119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城投大楼8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55号***珠16栋102店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捷瑞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雷公尖乡秀谷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1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龙云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广天精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1、乙1号西配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锦川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顺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捷瑞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广天精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顺环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顺环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环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上海顺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 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