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2205号
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骏***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纪检法务室主任。
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