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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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3367号
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86403W。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锦川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骏***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0063XW。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6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