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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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3628号
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86403W,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锦川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骏***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25324388H,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05号兰木大厦八楼81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