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5468号
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86403W。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锦川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85668165T。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春苑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