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81民初1388号
原告: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00元,由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