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苗苗,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麒麟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嘉和公司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主张对比文件的刀具结构为上刀与下刀存在连接关系,上刀与下刀被连接在一起成为整体一把刀,而涉案专利中上刀与下刀不存在连接,属于独立的两把刀。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基于嘉和公司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限缩维持了涉案专利有效。根据禁反言原则,上刀与下刀之间存在连接关系的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被诉侵权产品中上刀与下刀之间存在连接关系,与无效决定中对比文件的结构是相同的,应当认为的属于整体的一把刀,而不是独立的两把刀,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据此,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众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旋转仓的上下两端的内壁上分别设有上固定仓清堵刀和下固定仓清堵刀,所述上固定仓清堵刀和下固定仓清堵刀分别伸入至上固定仓和下固定仓内,并分别与上固定仓和下固定仓的内壁配合”。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其中的******;上固定仓清堵刀”和******;下固定仓清堵刀”为两把独立的刀具,至于上下动刀之间是否存在连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此作出限定。众森公司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关于******;CN202144360U实用新型专利是整体的一把刀”的意见陈述,是针对对比文件CN202144360U实用新型专利******;旋转仓体内固定连接有清堵刀片,清堵刀片的上端延伸至上部固定仓体的上沿,清堵刀片的下端延伸至下部固定仓体的下沿”技术特征的陈述,旨在明确涉案专利保护的动刀并非是贯穿仓体的一把刀。其并未明确排除被诉侵权产品上下动刀之间存在连接关系的技术方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中清堵刀的做用在于通过清堵刀与仓壁之间产生相对运动实现清堵功能,因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方案是******;整体的一把刀”还是******;独立的两把刀”,区分的标准并不是看上下动刀之间是否有连接关系,而是要看通过与仓壁之间的相对运动,起到清堵功能的部分是一个整体还是独立的两个部分。
被诉侵权产品的上刀和下刀之间通过下凹于刀具部分连接在一起,下凹于刀具部分与旋转仓内壁相接,不仅是造型与上下动刀存在明显差别,并且下凹于刀具的部分也不能起到清堵的功能,仅具有连接作用。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中与仓壁产生相对运动,实现清堵功能的是上下两个动刀结构,并非独立的一把刀,与涉案专利相同。嘉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