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1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麒麟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熹天。
被执行人: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马江涛。
被执行人: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华明。
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385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存款3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富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