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1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麒麟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30003XA8C562。
法定代表人:王熹天。
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煤化工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89744121E。
法定代表人:刘显胜。
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90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09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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