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3民初116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九松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9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迎祥路北段99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96********。
被告:中鼎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竹市剑南街道康宁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MA6237PD0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鼎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