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9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5月23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屹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Q77D0F,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单元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兵,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05月06日以(2021)川0522执保274号保全裁定对四川屹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与***、四川屹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屹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62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启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