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33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5月23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1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四川屹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单元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Q77D0F。
法定代表人:王家兵,总经理。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2民初39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四川屹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862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0)川0522民初3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使调解难以执行,本案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屹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862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德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