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鄄城旭阳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元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369号

原告:鄄城旭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苗福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圣川(特别授权代理),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四川元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徐光华,总经理。

原告鄄城旭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元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鄄城旭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鄄城旭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