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1204号
原告:四川元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29号4栋4层3009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防,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滨州市昱佳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以北、渤海十二路以东锦绣城西沿街E-5商铺。
原告四川元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昱佳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元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元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元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四川元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传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