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58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金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
***申请执行四川金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0002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对本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已执行到位金额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情况为:本院经过两次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川金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00024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陈 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