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长靴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4404号
原告:成都长靴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金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
原告成都长靴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长靴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含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长靴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