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南路300号遂宁万达广场1栋第20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80734847M。 法定代表人:张**。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兴文小区连接房1底层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8839883X4。 本院在执行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90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遂宁市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125000元及违约金22500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遂宁市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本案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了如下工作: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无证券登记信息,只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有国开区滨江路以东A06,A08,A09不动产,有川J7××××号、川J7××××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遂宁市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证券、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冻结。 3.本院到大英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未缴存公积金。 4.本院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遂宁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反馈,***有位于国开区的不动产,但均设立有抵押,本院在另案中处置上述财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本院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