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皓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402号
原告:四川川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2栋1单元22层2209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乾隆,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皓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3栋1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道敏。
原告四川川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皓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川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川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 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