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0103号
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郑智轩,职务总经理。
被告:四川皓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王道敏。
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皓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