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民初1761号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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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扶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志,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扶绥县新宁镇同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199650288R。

法定代表人:甘定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婷梅,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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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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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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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情复杂,证据材料有待收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

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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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5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8726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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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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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谢永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雅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