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1421执恢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账号存款690203元,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在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室的未领取案件款人民币485515元,总共是1175718元,其中案件款1163318元(借款本金100000元、延迟履行利息156418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16331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