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

扶绥县连冠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421民初723号
原告:扶绥县连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扶绥县岜盆乡那标村那蒙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7943268375。
法定代表人:农时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扶绥县新宁镇同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199650288R。
法定代表人:甘定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广西扶绥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员工。
扶绥县连冠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扶绥县连冠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扶绥县连冠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扶绥县连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2元,减半收取计1651元,由扶绥县连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