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748号
原告:成都杰维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59号甲幢4层。
法定代表人:谭仕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行游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绿地鸿海大厦B座A2-21804。
法定代表人:赵晓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磊,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内。
负责人:刘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怀军,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晨,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怀军,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晨,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杰维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行游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杰维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杰维科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杰维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成都杰维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何美琪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