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3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9年7月2日,住甘肃省兰州市。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7年2月22日,住甘肃省永登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生于1963年8月8日,住甘肃省兰州市。
公民身份号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福顺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靖县******四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3UJ1R5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3年11月14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东乡县锁南镇***一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MA7220RC2L。
被告:***,男,其他不详。
原告***诉被告***、***、甘肃福顺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