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3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9年7月2日,住甘肃省兰州市。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7年2月22日,住甘肃省永登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生于1963年8月8日,住甘肃省兰州市。 公民身份号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福顺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靖县******四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3UJ1R5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3年11月14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东乡县锁南镇***一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MA7220RC2L。 被告:***,男,其他不详。 原告***诉被告***、***、甘肃福顺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