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冀0128执321号

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05月2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申请人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排肥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22006××××.8)的行为。

(2)被执行人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赔付申请人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67800元。

(3)负担本案执行费2417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张家口银行深泽支行

账户名称:深泽县人民法院

账号:41×××15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王东联系电话:185××××9028

本院地址:深泽县人民法院

邮编:052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