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康平农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园区(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焕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康平农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镇苏家村。
申请执行人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康平农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包括相关维权合理开支)17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
2、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
本院于2020年7月2日、8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土地、证券、投资权益等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康平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土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到康平县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综上,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智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魏博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