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冀0128执284号

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01民初2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州市兴民农机经销部经营者李寸敏、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一种勺轮式排种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22038××××.2)的侵害。

二、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瑞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文(ZENGWILLIAMWEN)本金300万元,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4月27日利息及逾期利息65.5万元,2016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每月归还数额按300万元×26%÷12=6.5万元计算)。

被告吴利平对赔偿原告曾文(ZENGWILLIAMWEN)本金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曾文(ZENGWILLIAMWEN)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40元,由被告河北瑞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州市兴民农机经销部经营者李寸敏停止销售,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一种勺轮式排种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22038××××.2)的行为。

二、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州市兴民农机经销部经营者李寸敏停止销售,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一种勺轮式排种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22038××××.2)的行为。

二、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本院地址:[法院地址]



邮编:[邮编]





执行员姓名:宋跃轩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冀0128执284号

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01民初2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州市兴民农机经销部经营者李寸敏、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一种勺轮式排种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22038××××.2)的侵害。

二、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瑞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文(ZENGWILLIAMWEN)本金300万元,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4月27日利息及逾期利息65.5万元,2016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每月归还数额按300万元×26%÷12=6.5万元计算)。

被告吴利平对赔偿原告曾文(ZENGWILLIAMWEN)本金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曾文(ZENGWILLIAMWEN)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40元,由被告河北瑞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州市兴民农机经销部经营者李寸敏停止销售,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一种勺轮式排种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22038××××.2)的行为。

二、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州市兴民农机经销部经营者李寸敏停止销售,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一种勺轮式排种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22038××××.2)的行为。

二、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任丘市海峰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本院地址:[法院地址]



邮编:[邮编]





执行员姓名:宋跃轩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