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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5397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1—502。 法定代表人:***。 **与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以已经调解为由,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