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5397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1—502。
法定代表人:***。
**与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以已经调解为由,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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