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432民初73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河**省广平县。 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市和平路与平安北大街交叉口东胜商务广场B座502。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河**省广平县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农历腊月初二,被告***与原告协商在广平县城制作墙壁广告,每块11平方米,每块价格35元,附图版照片。原告带人干活到腊月二十七日,被告***仅付给原告500元,共刷写了53块,合计1855元,下欠1355元,直拖到现在不付齐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付给下欠原告的工料款1355元。 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起诉。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欠款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事实过程:***多次找到我门市,请求为我们做墙体广告。于二零一五年腊月初二商定制作墙体广告四十块,每块宽六米高一点六七米为十平方,每块二十五元。我方要求:工程质量和工期1、质量要求,每块喷白色广告专用料盖底色,文字写成警蓝色,按照我方提供的样板做。2、一定要做到明显的地方。3:工期要在二零一五年腊月十五日以前完工。4:质保一年内不退色不脱落。二、***于腊月二十七日才说做完要钱,我和***一起去看了一遍他为我方做的墙体广告,发现严重不合格与我方的要求相差甚远。1、没有喷白色盖底(大部分选用已有白色的墙壁或用刷子简单刷些粗糙白灰水)。2、文字大部分不是警蓝色,地址不按制版样式而是写的很难看。3、广告位置大部分写在不明显的地方。4、工程逾期。基于这四种原因,***不刭我方要求的广告质量,并且有损我公司的形象。因广告质量严重不合格我方有理由拒付工料款,但是我方考虑到就要过春节了,不愿意彼此心情不愉快。经协商一致***同意不合格广告工料的折价款为五百元,我方已付款五百元终结此事。三、被答辩人在起诉状及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阐述我方要求的墙体广告工料质量,没有提供我方的欠条。是不能成立欠款关系的。现被答辩人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敬请目睹广告质量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腊月初二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在广平县城制作***电墙壁广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随后原告开始履行合同。被告共验收了原告制作的44块广告,后被告***给付原告***500元工料款,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工料款1355元未果,致使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照片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称共刷了53块广告,每块价格35元,因被告***对原告该诉称不予认可,原告未提出有效充足证据证明,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被告***认可每块25元,共验收44块,故本院认可被告***共计欠原告1100元工料款,因被告***已支付给原告500元工料款,故被告***现欠原告600元工料款。对于原告诉求由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料款,因原告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600元工料款。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申 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