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荣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民申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高礼堂,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广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荣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路与平安北大街交叉口东胜商务广场B座50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广平县。
再审申请人高礼堂因与被申请人河北荣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礼堂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016年农历腊月初二中午两点,被申请人河北荣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县城代表***要求高礼堂依***提供的广告图样制作了53块墙壁广告。当时因高礼堂相机数据线坏了,从打印门市用彩照复制了三份53块墙壁广告交给***一份,在美华广告部门口高礼堂交给该广告部80元版费。提交的高某1、刘某、尹某、高某2、李某的证言可以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两家所做广告价格比较,***说原来由肥乡一家制作广告的个体户为他刷写面积为8平方米价格25元,程序一样,刷白底、刷彩色、用的全部手写体。再看高礼堂刷写的样品1.2.是印刷体,费时、费工、很满意,字体还宽大非常醒目。因此高礼堂刷写的要价35元一块。申请人的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主管院长***应该主动回避没有回避。故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请求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高礼堂提出共刷了53块墙壁广告,单价35元,但被申请人***不予认可,高礼堂虽提交了证人高某1、刘某、尹某、高某2、李某的证言,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高礼堂提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的理由,高礼堂仅对两家所做广告价格进行了对比,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高礼堂还提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主管院长***应该主动回避没有回避的理由,经查,***并非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要求其回避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礼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法定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礼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