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4执6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巷25号。
负责人:王晓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夏风霸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创业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李平针,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风霸机电有限公司、***、李平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风霸机电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借款本金1363676.76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49955.28元(截至2019年5月6日),并支付1363676.76元自2019年5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利率按照上述《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有权以被执行人宁夏风霸机电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创业街83号土地(权属证号:银国用2013第60150号)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本金余额为2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李平针对被执行人宁夏风霸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夏风霸机电有限公司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已执行回62787.2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宁夏风霸机电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XXX号土地(权属证号:银国XXX号)暂不处置。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执行费17625元被执行人还未交纳。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永孝
审判员 王 坤
审判员 郭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