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深圳市路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13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路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路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张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