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深圳市路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1469号
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村留田桥工业区2号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3041843633。
负责人:高平安。
委托代理人:刘和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路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E4栋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74110A。
法定代表人:黄容平。
本院在受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2376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路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376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139元原告已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俊  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邬真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