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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30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
负责人:李振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柏青,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想波,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路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TCL科学园区**1002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容平,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想波、原审被告深圳市路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3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贾 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