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东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384扬州市东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1384号
原告:扬州市东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新龙线3号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B座1605-16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升,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东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东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东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2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