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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东晨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邵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仪征市东晨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邵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仪诉保字第00105号
申请人仪征市东晨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邵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仪征市东晨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邵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邵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4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仪征市东晨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邵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厉长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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