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因与鹤壁市市政管理处、河南大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洛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鹤民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领群,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选鉴定机构,代为诉讼,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鹤壁市汤河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邓建政,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梅,女,1974年11月2日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代理人赵宏斌,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鹤壁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剑涛,男,1965年6月6日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委托代理人孙红超,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宝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市政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河南大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洛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市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3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0554.11元;2、依法责令三被告疏通长风桥南北两侧排水沟,拆除影响长风桥南北两侧排水设施及建筑,疏通长风桥南北两侧泄水沟、下水道、桥面泄水孔,保证长风桥附近居民人身、财产今后免受排水不畅而引起的巨大危害;3、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杨晓枝已向李保生支付的代赔偿款9449元;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经鹤壁市专业气象台监测,2010年8月18日19时至2010年8月19日20时,鹤壁市山城区出现强降雨,总降水量达295.5mm,达到大暴雨量级。2010年8月18日晚上降雨时,***院内东侧8米多高的土石岸、院内东南角的厕所垮塌,院内栽种的树木及蔬菜毁坏,大门口南侧70平方米的砖瓦房浸泡裂缝。经司法鉴定,受损护岸、土方回填、受损砖房及厕所重置造价为366200.42元。***与杨晓枝系夫妻关系。因***岸墙倒塌,造成李保生财产受损,李保生将杨晓枝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杨晓枝已将李保生倒塌的北墙及砸坏的房顶予以修复,并承担部分鉴定费、诉讼费1449元。位于山城区长风路的长风桥所处地理位置地势低洼,长风路南北走向,桥南北两端地势较高,长风桥南侧道路两侧排水沟部分堵塞,桥南北头两端均拉有围墙。长风桥上路面两侧留有多个排水孔,长风桥南北头两侧各留有一个排水槽,桥面两侧有台阶密封,桥护栏为密封栏板。***的兴业汽配门市部位于长风桥北侧约100米处路东,其院门口距离长风路路面约10米,兴业汽配门市部和长风桥北头中间有八家门市部,***门市南边约50米处长风路路东(长风桥头北侧)有一个宽约4米的下坡胡同。***门市地理位置明显高于长风路路面。另查明,与***的兴业汽配门市部南边相邻的八家门市所处的地理位置较***的兴业汽配门市部所处的地理位置偏低,但该八家门市未发现房屋受损情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中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诉讼中,***以三被告分别在设计、建设及管理中存在过错为由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8月18日晚上降雨时,***院内的土石岸、厕所垮塌,院内栽种的树木及蔬菜毁坏,房屋受损。经司法鉴定,受损护岸、土方回填、受损砖房及厕所重置造价为366200.42元,***主张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诉称三被告存在的过错有:1、将桥面两侧栏杆改为栏板;2、将桥两端大的排水沟改为狭窄的排水孔,且中间还有十字架;3、南北两侧泄水沟用墙挡死,且疏于维护。以上过错导致暴雨时桥南北两侧大坡汇聚来的雨水无法流进长风桥河道里,形成了一个巨大的70公分深的桥面水库,桥面大量的积水流进了***所住的兴业汽配门市部院内,导致损害事实的产生。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起诉的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大明公司、洛阳市政参与了长风桥的设计、建设及改造,大明公司、洛阳市政又不予认可,因此不能证明大明公司、洛阳市政在本案中存在加害行为及过错,故***要求大明公司、洛阳市政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理由二:市政管理处作为城市道路、广场、桥涵、排水管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机关,对有关设施予以管理、维护系其法定义务。2010年8月18日,鹤壁市出现强降雨,长风桥桥面形成大量积水,与市政管理处对长风桥的疏于维护具有一定关系。但结合本院现场勘验兴业汽配门市部所处地理位置及调查相邻商户受损情况,市政管理处疏于对长风桥的维护,致使出现暴雨时,长风桥积水的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一)有加害行为;(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兴业汽配门市部位于长风桥北侧路东且兴业汽配门市部和长风桥北头之间还有八家临街门市部,其地理位置又明显高于长风路路面,其院南侧还有一个约4米宽的下坡胡同,即使出现强降雨,桥面汇集的雨水也会随着地势向东流去,并且其南边相邻八家门市地理位置较***偏低而未发现房屋受损情况,因此,暴雨天气引起的长风桥积水并不必然导致***的兴业汽配门市部院内岸墙垮塌、房屋受损等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时***所提交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市政管理处的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以市政管理处对长风桥疏于管理维护,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市政管理处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理由三:***要求市政管理处疏通长风桥南北两侧排水沟,拆除影响长风桥南北两侧排水设施及建筑,疏通长风桥南北两侧泄水沟、下水道、桥面泄水孔,保证长风桥附近居民人身、财产今后免受排水不畅而引起危害的诉讼请求,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就长风桥的设计、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向市政管理处发出司法建议书,市政管理处目前也正在对长风桥进行维修改造,市政管理处的前述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实现了***的诉讼目的,因此,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已无必要。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0元,鉴定费3600元,由***负担。
上诉人***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原审认定2010年8月18日19时至2010年8月19日20时,鹤壁市山城区出现强降雨,总降水量达295.5mm,达到大暴雨量级。应该计算8月18日21时至23时降雨量,认定是特大暴雨级。原审并未测量***院子大门口与长风桥桥面的标高,应该查明***院门口砖墙上水浸泡的痕迹。原审查明的***门市南边有八家门市严重不实。市政管理处承担市政建设、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应该有图纸;三被上诉人有设计、建设、改造职能,其主张没有设计、没有管理,应该举证证明。应该以***代理词中计算出的技术数据为依据,认定长风桥排水不畅,导致雨水冲进***院内造成财产损害。2、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代理人代理权限后少“等”字;没有列第三被上诉人原名称。没给原审***的代理人杨晓枝出庭通知书、给代理律师发传票不当。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质证;判决书未一一列举证据。应让被上诉人举证证明没有设计、没有管理的证据;直接指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没有随机抽取,违反强制性规定。判决书核对章,原件与原本都未分清。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让三被上诉人举证证明未设计、未建设、未改造。市政管理处相关人员不及时清理桥两侧排水沟、随意围堵桥两端排水系统,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司法建议不能代替判决。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或指令其他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市政管理处辩称:除了东侧有门市低于***的院子外,西侧市政管理处的院子位置也明显低于***的院子,均未受到积水的影响,可以证明桥面积水不会对***的房子造成影响。***的院子外高内低,本身院内排水不畅,且岸坡没有保护措施,加上种菜导致土质疏松,遇到暴雨很容易垮塌,从***一审提供的照片看,桥的排水孔是畅通的,我方已尽到完全义务,***的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请求驳回***的上诉。
被上诉人大明公司辩称:***的损失是由其自身疏于维护及自然灾害引起。大明公司没有参与长风桥的设计、建造,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洛阳市政辩称:洛阳市政不是涉案桥梁的设计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就本案争议的案件事实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中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诉辩意见,对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鹤壁市气象局山城同力雨量站监测记录,2010年8月18日21时至23时降雨量为185.1mm。***的兴业汽配门市部院子门口所处位置,来水方向为西面、北面,长风桥桥面排水不畅、严重受阻,雨水也可从南边逆流。2013年3月27日,市政管理处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称,无法提供长风路小庄桥规划设计及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本院认为:2010年8月18日晚上,鹤壁市山城区出现强降雨,导致***院内的土石岸、厕所垮塌,院内栽种的树木及蔬菜毁坏,房屋受损,并因土石岸垮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本案中,一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以市政管理处、大明公司、洛阳市政分别在管理、设计、建设中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系一般侵权中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应提供市政管理处、大明公司、洛阳市政在本案中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其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民事侵权构成要素方面的相关证据,其举证并不充分。***虽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业已调取,但未获取相关证据,***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是关于大明公司、洛阳市政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大明公司、洛阳市政不予认可参与涉案桥梁的设计、建造,***应提交大明公司、洛阳市政参与长风桥的设计、建设及改造且在设计、建造方面有瑕疵并与其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的有效证据,而其并未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故***要求大明公司、洛阳市政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是关于市政管理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2010年8月18日21时至23时鹤壁市山城区降雨量为185.1mm,为大暴雨量级,***的兴业汽配门市部院子门口所处位置,来水方向为西面、北面及南面(长风桥桥面排水不畅、严重受阻,雨水过大时)。***院子进水不具有长风桥桥面积水流入的唯一性。况且,***的兴业汽配门市部及院子位于长风桥北侧路东100余米处,其院南侧有一个约4米宽的下坡胡同,并且其院子南边还有相邻八家门市,地理位置较***院子地势偏低并未发现房屋受损情况。***以市政管理处对长风桥疏于管理维护、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市政管理处赔偿其经济损失,应提供长风桥积水流入其院子导致财产损害的有效证据。***虽然一审提供了水流的现场照片、长风桥桥面情况、证人证言及学理计算的相关数据,但并未提交市政管理处的行为与其岸墙垮塌、房屋受损等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方面的有效证据,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另外,关于***请求责令市政管理处、大明公司、洛阳市政疏通长风桥南北两侧排水沟,拆除影响长风桥南北两侧排水设施及建筑,疏通长风桥南北两侧泄水沟、下水道、桥面泄水孔,保证长风桥附近居民人身、财产今后免受排水不畅而引起的巨大危害的诉求问题。市政管理处作为城市道路、广场、桥涵、排水管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机关,对有关设施予以管理、维护系其法定义务。2010年8月18日,鹤壁市出现强降雨,长风桥桥面形成大量积水,与市政管理处对长风桥的疏于维护具有一定关系。但***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市政管理处的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其请求不予支持。市政管理处疏于对长风桥的维护,致使出现暴雨时,桥面形成大量积水,影响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具有安全隐患,利害关系人可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其整改,也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四是关于***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问题。原审依据***提交的现场照片、鹤壁市气象局山城同力雨量站的监测记录、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受损财产重置造价鉴定结论,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原审并未提出随机选定人民陪审员的请求,未提出回避申请,本院也未发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称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手续、文书撰写、文书校对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应予纠正。原审法院发现市政管理处对长风桥疏于维护,为杜绝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并无不当。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谷朝宪
审判员  郑月娟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闫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