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340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神马大道666号高新火炬园27号楼一楼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26636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