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11民初819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河南新东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诉被告河南新东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金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金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金国负担。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