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顶山新东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11民初3139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
被告:平顶山新东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湛河区新南环路北渡立交桥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金国与被告平顶山新东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2016年12月6日,原告*金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焦俊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