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91民初2289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花神大道17号华博智慧园2楼。
法定代表人:忻建,经理。
被告:南通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188号创业外包服务中心D幢16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保全费2770元,合计6600元,由原告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