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银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翟晓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燕,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朱银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02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420588.65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9元,公告费69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3月5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
2、2018年5月9日、8月21日,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前往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委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公示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久海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21日止,如需申请续冻,请申请执行人于查封到期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因系轮候冻结且无优先权,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经查询,本案诉讼过程中系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亦未能有效送达。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所涉案件较多且多数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0年8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0年8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玉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除上述轮候冻结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王风华
审判员  钱 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冷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