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银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02民初5803号
原告:江苏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188号创业外包服务中心D幢1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银河。
原告江苏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德公司)与被告江苏银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20588.65元(对账单420588.65元组成:万濠星城的欠款150588.65元;保证金欠款即南川园工程及南通日报社的工程27万元),并承担原告资金占用损失13340.15元(以欠款金额为计算依据,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7年5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前一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名称为南通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5月4日变更为现名称。原、被告在南通地区建设弱电工程方面素有合作。2013年8月30日原告以被告名义承接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万濠星城智能化系统工程二标段,工程地点??濠星城,工程施工内容无限巡更系统等。原告与被告亦签订了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为崇川长江中路东。2017年5月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420588.65元。
被告银鑫公司未应诉答辩。
原告方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对账函、万濠星城智能化系统工程二标段合同及分包合同。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应视为其对相关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方德公司原名南通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鑫公司原名南京银鑫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银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8月30日,银鑫公司与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合同承接万濠星城智能化系统工程二标段项目。2014年7月22日,银鑫公司与方德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项目转包给方德公司。此外,方德公司还实际施工了南川园工程、南通日报工程。
2017年5月3日,方德公司向银鑫公司出具对账函一份,明确截止2017年5月3日止,方德公司账面上对银鑫公司保证金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7万元,方德公司对银鑫公司万濠星城项目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50588.65元。该对账函上由银鑫公司加盖财务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银鑫公司将承接的工程转包给原告方德公司,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鉴于工程已竣工交付,双方对账目进行了核对,银鑫公司应参照对账函确定的数额支付工程款并退还保证金。银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银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420588.65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9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江苏银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09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信息: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