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6202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创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3717211689503412,住所地:**东城区庄青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 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奕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