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

菏泽稳泰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691号 原告:菏泽稳泰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444723195,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武寺社区9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E1D48H,住所地***菏路与长江路交叉处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银,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03412,住所地***菏街道办事处长江路北侧公园天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菏泽稳泰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银、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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