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691号
原告:菏泽稳泰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444723195,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武寺社区9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E1D48H,住所地***菏路与长江路交叉处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银,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03412,住所地***菏街道办事处长江路北侧公园天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菏泽稳泰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银、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