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7715号
原告:菏泽稳泰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444723195,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武寺社区9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E1D48H,住所地***菏路与长江路交叉处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银,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第三人: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03412,住所地***菏街道办事处长江路北侧公园天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菏泽稳泰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银,第三人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2022年11月29日原告以二被告同意与其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稳泰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2元,由原告菏泽稳泰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