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21民初22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东城区庄青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袁彬,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仵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袁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