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310号
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嵩山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68421336。
法定代表人:姚象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和路乐东嘉园3栋2单元1层3号。
法定代表人:龚宝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4元,减半收取计8052元,由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