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280号
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嵩山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姚象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282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社民,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4元,保全费1107元,共计2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纪顺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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